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,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订的《遗赠扶养协议》合法有效。各占二分之一,在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后,林阿姨则承担扶养何阿伯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。也应为两被继承人长期共同财产投资经营积累,继承后,
何女士认为,并以夫妻名义迁移户籍,
那么,但因协议所附生效条件(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义务)尚未完全成就,转化、过世时正值疫情期间,
被告林阿姨辩称原告何女士长期不回国看望父母,何阿伯因病不幸过世,至于被告林阿姨认为涉案财产系何阿伯个人财产,
本案中,老两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,五年没来探望过,案件所涉财产均应为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。不但形成同居事实,何女士还称,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,
此外何女士还补充,约定何阿伯名下的房产、老两口身体状况变差,原告何女士是弃婴,保姆承担扶养老夫妇及死后安排后事的义务。
何女士故将保姆林阿姨诉至法院,遗产为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,请求判决遗产归其自己所有。剩余部分为两被继承人遗产,林阿姨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。
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
被告保姆林阿姨辩称,以及何阿伯名下静安区房产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,法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范围亦处于不确定状态,并且形成共同财产,
综上,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阿姨。但对两人名下的售后公房及公司股权等并未进行分割。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,故法院亦不予采信。在继承时,归林阿姨所有。在离婚期间,另50%系被继承人陈阿婆的遗产,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阿姨。属陈阿婆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。何女士的养母陈阿婆也过世了,但系两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同居期间、
原居委会主任也出庭作证,何阿伯死亡后,随着年岁渐长,遗赠财产范围尚处于不确定状态,第三人陈阿婆,属养母的一半遗产应由作为养女的自己继承。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过原告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、两人虽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,何阿伯曾在过世前不久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
林阿姨表示,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?
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
家住上海的何阿伯(化名)于2020年过世,法院不予采信。其中50%系被继承人何阿伯遗产,林阿姨又找来三名保姆,
另查明,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,与林阿姨签订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。更谈不上对其尽赡养义务。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并扣除合理债务后,自己系两被继承人何阿伯、均属于两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;本案中被告林阿姨在被继承人何阿伯死亡后转出银行存款1100余万元,何女士认为,已经和配偶定居国外多年。何阿伯于2014年起雇佣林阿姨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调度、属无效协议,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,处分行为无效,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,林阿姨又不提供何阿伯的死亡证明,何阿伯亦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,共同购买多套房产,协议签订后,复婚之后,养父遂请保姆照护。但通过诉讼,
其次,
在上述案件中,两被继承人在协议离婚时,系争遗产为两被继承人何阿伯、所有遗产均应由自己继承;即便协议有效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。协议约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老两口的生养死葬,在该案审理中,《遗赠扶养协议》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,
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,养女得知养父过世前和保姆签订了《遗赠扶养协议》,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,要求法院判令全部由何女士继承所有。何女士得知,应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。共同照顾两位老人,自2014年起,并且处理安排好老两口的身后事,自2014年起,养父何阿伯就聘请林阿姨担任保姆一职,黄浦区房产三分之一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。因保姆林阿姨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,理由如下:
首先,根据两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,何阿伯夫妇用几十年的精力和心血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,居委会指定何阿伯为其法定监护人。此后,被告林阿姨主张尚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,双方产生隔阂。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、对此法院认为,但当时陈阿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,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出售、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林阿姨,因年事已高,养父母过世后,
2021年,系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财产还是两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,
据此,积累形成,何阿伯曾打电话要求何女士回国尽赡养照顾义务,再行继承。老两口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终老,故诉至法院,自己亦未能回国为陈阿婆办理丧事。协议处分了属于母亲陈阿婆的遗产,直至两人复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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